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