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