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各保监局负责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并应遵循“精简范围,集中管理,考审分离,统一方式”的原则组织考试。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