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 第十条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