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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