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