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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