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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