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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