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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统计目的

二、 统计内容

三、 统计对象

四、 报送单位及方式

五、 报送频度及时间

六、 制度实施时间

本制度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保监局、保险总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20日前,首次报送2017年保险扶贫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七、 填报口径

(一) 表1《保险扶贫分地区统计表》 1. 签单数量 (1) 一张团体业务保单统计为1件。如有省级、地市级统筹或统一投保的团体保单,选择其中一家主要县级机构填写件数,其他县级机构可不填写件数。 (2) 投保主险同时又投保附加险的,在统计“签单数量”时,应将主险和附加险分别统计。 2. 签单保费 3. 承保人(户)次 4. 保险金额 (1) 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应分别计算。 (2) 如果保单条款中存在不确定的多个给付金额,“保险金额”应按保单上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 (3) 如果保单条款未规定承保人承担的给付责任最高限额,各公司应合理估计其承保保额(如同业或自身类似业务的平均保额等),不得直接按“0”填报。 5. 赔付支出 6. 赔付人(户)次 7. 行政区划代码 8. 其他保险 (二) 表2《保险扶贫分项目统计表》 1. 承保公司信息 2. 项目名称 3. 险种类型 5. 项目覆盖的区县级行政区划数 6. 筹资方式 7. 对贫困人群的优惠政策 8. 签单保费、赔付支出等 1. 承保公司信息 2. 项目覆盖的区县级行政区划 3. 行政区划代码 (四) 表4《保险扶贫分公司统计表》

八、 其他事项

(一) 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统一填列相关信息。 (二) 各项统计指标填报自当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 (三) 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附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