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2017年) 五、
五、 报送频度及时间
保险扶贫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报送频度为季度。其中,辖内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监局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统计报表,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我会报送分析报告;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业务分析报告。
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按照保监局要求的报送频度报送保险扶贫统计信息。
保险扶贫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报送频度为季度。其中,辖内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监局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统计报表,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我会报送分析报告;开办保险扶贫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我会报送保险扶贫业务分析报告。
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按照保监局要求的报送频度报送保险扶贫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