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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2017年) 三、

三、 统计对象

按照《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中对保险精准扶贫支持重点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的保险扶贫业务。

按照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的原则,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发〔2016〕44号文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地扶贫业务实际确定具体统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