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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2017年) 本制度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保监局、保险总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20日前,首次报送2017年保险扶贫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本制度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保监局、保险总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20日前,首次报送2017年保险扶贫统计报表、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