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第八条 保险公司因增资扩股、海外上市等因素外汇资金增加的,可以向国家外汇局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申请增加当年的投资付汇额度。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