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拥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拥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