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他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洗钱; 与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中国和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引用法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