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调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付汇额度。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