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银行存款;
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
前款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前款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债券。
前款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固定收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