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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银行存款;

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

前款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前款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债券。

前款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固定收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