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金属于保险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 保险公司划入的外汇资金; 境外汇回的保险外汇资金; 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及卖出债券所得价款; 货币市场产品的利息收入及卖出货币市场产品的所得价款;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