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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托管协议;

境内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保险公司使用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书面承诺。

托管协议必须载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境内托管人义务,境内托管人违反上述义务,中国保监会或者国家外汇局要求保险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