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第四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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