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机构。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内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列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十二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在存放期限内,除存放银行不符合监管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资本…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重新提交报告资料。
第二十条
未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二十一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或对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进行报告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据《保险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略,详情请登录金融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