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
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
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提前存入;
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到期变更存款性质,包括变更存款币种;
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
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提前存入;
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到期变更存款性质,包括变更存款币种;
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