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 存放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十二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1年。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在存放期限内,存款银行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业或增资提存保证金存款、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转存其他银行或到期变更存款性质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八条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九条相关备案资料外,还需… 第二十一条 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中国保监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四章 监管

第二十三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2.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 3.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