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业或增资提存保证金存款、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转存其他银行或到期变更存款性质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八条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九条相关备案资料外,还需… 第二十一条 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中国保监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