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