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