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