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收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1/3以上(不含1/3)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1/3,…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购应由被收购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被收购保险公司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保险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起至相关股权或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 第十二条 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