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收购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收购 第十一条 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起至相关股权或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收购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