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收购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收购 第十二条 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