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购应由被收购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收购申请书;
收购整体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结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后续安排;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主管机构同意其转让或投资的证明材料、公开挂牌转让的证明材料;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收购的情况;
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采取受让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采取认购增发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