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