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