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