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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