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