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