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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