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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声誉事件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职责明确的声誉事件处置机制和有效的报告、决策和执行流程,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快速响应和协同应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对声誉事件分级分类,明确处置权限和具体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主要包括: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声誉事件处置中发现恶意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经营管理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声誉事件的处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对处置声誉事件不当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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