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且应具有在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对于未区分标段的同一大病保险招标项目或一个大病保险标段,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仅限一家。 第九条 保险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大病保险项目,应有明确、合理的风险调节机制,并能够参与医疗费用审核。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参与投标时,须使用已向银保监会报备的大病保险专属条款,不得在投标文件、中标后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中出现与专属条款不符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参加大病保险投标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投标文件须报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并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中标后,应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应当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招标文件一致,原则上不低于3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根据实际…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标各环节依次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