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