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设立申请书;

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