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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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