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按照行业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形成年度专项报告,随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一同报送银保监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逐笔披露以下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应当按交易类型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合并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应当在交易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告银保监会并说明原因,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保…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