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协议约定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回赔付、调整再保险手续费等交易;
在关联方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