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 第四十条 充足Ⅰ类公司和充足Ⅱ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