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