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限制商业性广告;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接管;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