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限制商业性广告;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接管;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限制商业性广告;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接管;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