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