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