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七条 承保部的下列资产为认可资产: 第八条 承保部的下列负债为认可负债: 第九条 承保部的分出再保险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负债。 第十条 承保部的最低资本包括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不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承保部保险风险最低资本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和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之和。 第十二条 除以下规定外,承保部开展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计量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三条 除以下规定外,承保部开展的非寿险业务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计量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四条 承保部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应当以再保险分出前业务为基础进行评估和计量。 第十五条 劳合社(中国)公司层面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六条 劳合社(中国)公司层面不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分别计量承保部、公司层面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 第十八条 承保部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层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条 劳合社(中国)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根据承保部和公司层面偿付能力充足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