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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分别计量承保部、公司层面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以此为基础计量劳合社(中国)整体偿付能力指标。